“限塑”以后
超市送塑料袋可能被罚三万元
本报讯 据《东南快报》报道,离6月1日“限塑令”实施越来越近了,25日记者从福州有关方面获悉,商务部已起草了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正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目前福州部分超市已收到了相关征求意见稿。
“限塑令”开始执行后,超市会不会以买赠或者会员优惠价的方式向顾客赠送购物袋,规避限制呢?
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将使商家无漏洞可钻。征求意见稿指出,塑料购物袋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其正常的经营成本,且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采取赠送及其他方式变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不得采取打折及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收取塑料袋价款。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品零售企业,视情节,可能最高被罚30000元。
此外,征求意见稿称,商品零售场所应向具有生产资质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商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并向厂家索取相关凭证,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销售和销毁不合格产品,并视情节,可能最高被罚30000元。
征求意见稿对塑料袋怎么收费有明确的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按规定明码标价,商品零售场所应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不得将塑料袋价款含在商品价款内合并收取。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商品零售企业,视情节,可能最高被罚5000元。
在“限塑令”的执行上,农贸市场不同于超市等零售商场,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较难。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对于集贸市场、小商品交易市场,购物塑料袋由其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统一采购、销售,并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标明塑料购物袋的规格、零售价。
经营摊位开具塑料购物袋销售凭证有困难的,应保留塑料购物袋采购、销售凭证(台账)备查,否则视情节可能最高被罚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