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26)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成都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主持会议。《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等法规进入常委会审议程序。
此次常委会审议的《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是在去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已经通过第一次审议,本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其列入2008年工作计划并开始征求省级部门和市州的意见后形成的草案。
据审议意见报告,修改后的草案中部分修改条款引人注目,如,第三十六条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并按照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接受委托任务和财政补助的民办学校应执行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并免除学生学杂费。”这条规定能直接为义务教育减轻压力。
有关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的规定二审草案将其改为了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告制度。
目前,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情况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较大差异,个人上缴额和退休后实际享受金额都不如办公优惠,因此,在第十二条“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后,增加了“和补充保险”。按照立法要求,本条例还将通过第三次审议。(本报记者 宋玲 实习生 龙灿)